首页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自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