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三十九条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三十九条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移出失信名单: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次年信用评定为守信企业的; 非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次年信用评定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者信用异常名单的。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