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列入快递业失信名单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提高对其随机抽查的频次和比例;

列入失信名单且被依法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再次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新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或者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任职新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重点审查;

取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在邮政管理系统的评优评先资格;

按照联合惩戒机制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由其他部门审慎批准失信企业新增项目、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融资贷款、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取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评优评先资格;

由行业协会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企业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