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三十七条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三十七条 对列入信用异常名单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告诫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