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三十六条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三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被列入年度失信名单或者信用异常名单的,取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邮政管理系统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