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被列入年度守信名单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评优评先、争取政府政策支持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和安排。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