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三十四条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询公开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非公开的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