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四十条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四十条 基于信用修复被移出失信名单的企业,自移出之日的次日起解除对其惩戒措施。移出失信名单的评定年度,不得对其实施本办法规定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