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披露的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基本信息、许可管理信息为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内容;

其他信息包括行为事实、认定部门和时间、认定文件和文号、信息来源部门(单位);

信用评定结果包括评定分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