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二十九条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等方式披露。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披露。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