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被列入快递业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审查结果重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经审查发现列入失信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日内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