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三十一条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三十一条 信用信息按照下列规定期限披露: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基本信息、许可管理信息长期披露,已注销的除外; 其他信用信息以及评定结果披露期限为2年,自信用评定结果发布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的转为档案保存;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