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一条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一条 信用档案应当使用统一的信用代码。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使用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