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快递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化信用档案,用以记录、存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信息。

省级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对本辖区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档案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