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3、 必須住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批准,介紹入當地衞生院、醫院醫治,個別需要轉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審核報省(市)衞生部門批准後,方可介紹入省(市)醫院醫治。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原籍衞生部門負責,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本人負担。對於個別無力負担的,可經原籍縣(市)人民政府批准酌予減免,減免的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原籍縣(市)衞生部門墊付後,向同級民政部門報銷。 二十二、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二十二、 3、 必須住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批准,介紹入當地衞生院、醫院醫治,個別需要轉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審核報省(市)衞生部門批准後,方可介紹入省(市)醫院醫治。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原籍衞生部門負責,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本人負担。對於個別無力負担的,可經原籍縣(市)人民政府批准酌予減免,減免的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原籍縣(市)衞生部門墊付後,向同級民政部門報銷。 二十二、 復員建設軍人的安置工作,必須在各級黨、政統一領導下進行。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强轉業建設委員會的組織機構,配備專職幹部,管理日常業務。此項工作,平時由民政部門主管,同級的人民武裝部門應當積極予以協助;必要的時候,人事、勞動、合作、文教、衞生、財政、經濟等有關部門應當派得力幹部參加轉業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二十一、 目录 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