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復員建設軍人的安置工作,必須在各級黨、政統一領導下進行。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强轉業建設委員會的組織機構,配備專職幹部,管理日常業務。此項工作,平時由民政部門主管,同級的人民武裝部門應當積極予以協助;必要的時候,人事、勞動、合作、文教、衞生、財政、經濟等有關部門應當派得力幹部參加轉業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