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十七、

十七、 復員建設軍人囘鄉後,已非現役軍人,其家屬不再享受軍人家屬的優待。但原部隊發給的革命軍人證明書或者人民政府發給的革命軍人家屬證件,都不必收囘,可由所在鄉、市轄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證件上加蓋「已經轉業囘鄉」的戳記,交本人留作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