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十八、

十八、 復員建設軍人囘農村時,應當免除他本人代耕勤務一年,免勤期滿應當同羣衆同樣負勤。但對於身體病弱的,可經鄉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臨時或者長期繼續免負代耕勤務。對於個別帶病囘鄉不能從事主要勞動而家中又無其他勞動力的,他們的家屬原享受的代耕,可經鄉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酌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