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3、 必須住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批准,介紹入當地衞生院、醫院醫治,個別需要轉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審核報省(市)衞生部門批准後,方可介紹入省(市)醫院醫治。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原籍衞生部門負責,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本人負担。對於個別無力負担的,可經原籍縣(市)人民政府批准酌予減免,減免的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原籍縣(市)衞生部門墊付後,向同級民政部門報銷。 十八、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十八、 3、 必須住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批准,介紹入當地衞生院、醫院醫治,個別需要轉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審核報省(市)衞生部門批准後,方可介紹入省(市)醫院醫治。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原籍衞生部門負責,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本人負担。對於個別無力負担的,可經原籍縣(市)人民政府批准酌予減免,減免的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原籍縣(市)衞生部門墊付後,向同級民政部門報銷。 十八、 復員建設軍人囘農村時,應當免除他本人代耕勤務一年,免勤期滿應當同羣衆同樣負勤。但對於身體病弱的,可經鄉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臨時或者長期繼續免負代耕勤務。對於個別帶病囘鄉不能從事主要勞動而家中又無其他勞動力的,他們的家屬原享受的代耕,可經鄉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酌予延長。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