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3、 必須住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批准,介紹入當地衞生院、醫院醫治,個別需要轉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審核報省(市)衞生部門批准後,方可介紹入省(市)醫院醫治。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原籍衞生部門負責,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本人負担。對於個別無力負担的,可經原籍縣(市)人民政府批准酌予減免,減免的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原籍縣(市)衞生部門墊付後,向同級民政部門報銷。 十六、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十六、 3、 必須住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批准,介紹入當地衞生院、醫院醫治,個別需要轉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審核報省(市)衞生部門批准後,方可介紹入省(市)醫院醫治。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原籍衞生部門負責,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本人負担。對於個別無力負担的,可經原籍縣(市)人民政府批准酌予減免,減免的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原籍縣(市)衞生部門墊付後,向同級民政部門報銷。 十六、 各地人民政府對於已經得到安置的復員建設軍人,應當教育他們安心生產或工作,發揮積極作用。個別具有一定工作能力或者專門技術不適宜農業生產要求改業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建設的需要,盡可能在縣(市)範圍內逐步加以解决,如縣(市)不能解决,可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解决。但在沒有解决的時候,仍應當教育他們安心生產,不要盲目向外流動。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