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十六、

十六、 各地人民政府對於已經得到安置的復員建設軍人,應當教育他們安心生產或工作,發揮積極作用。個別具有一定工作能力或者專門技術不適宜農業生產要求改業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建設的需要,盡可能在縣(市)範圍內逐步加以解决,如縣(市)不能解决,可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解决。但在沒有解决的時候,仍應當教育他們安心生產,不要盲目向外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