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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完整保存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工作底稿。 第四十条 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十一条 工作底稿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标明目录索引和页码,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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