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三章 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 法律意见书随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后,律师事务所不得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但应当关注申请文件的修改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反馈意见。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