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三章 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存入工作底稿,参与讨论复核的律师应当签名确认。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