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律师接受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事项的名称;
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
查验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与查验相关的文件,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变更文件或者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与查验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者副本;
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中介机构、委托人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提供资料进行调查的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查验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者声明书的复印件;
法律意见书草稿;
内部讨论、复核的记录;
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当注明来源,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名、盖章,或者对未签名、盖章的情形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