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 机构的查验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公司的治理内控以及经营财务状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相关机构之间是否分工明确、协调高效、相互制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第十二条 对公司受处罚的记录,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在最近1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 第十三条 对公司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况,律师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七)项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场所、人员和设施等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是否规范,办公场所是否已经购买或者租赁,办公场所是否经过消防验… 第十五条 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职责和管理制度,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已经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授权,公司是否已为该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宜是否已经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还是经理层决…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