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 第十六条 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宜是否已经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还是经理层决定,是否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