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二章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 第十条 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内部监控制度。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