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 第十四条 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场所、人员和设施等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是否规范,办公场所是否已经购买或者租赁,办公场所是否经过消防验收,主要业务人员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是否已经与主要业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