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