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