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2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