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检索结果之日起7日内,应当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