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或者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少于5个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或者补报备选名称。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