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者承担风险控制职能的内部机构,或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负责证券法律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将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