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者承担风险控制职能的内部机构,或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负责证券法律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将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记录在工作底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