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和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明确利益冲突审查的具体要求,建立贯穿执业全流程的审查机制,确保执业中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明确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禁止泄露、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

明确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买卖证券的要求,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情形;

明确廉洁从业的要求,加强对执业人员的管理,不得在执业过程中谋求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