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二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二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 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征兵办公室保存; (二) 县、市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 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当密封,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