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五十二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