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一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四)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四)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一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四) 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以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应当在新兵起运前1天办理完毕。 (三)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