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五十一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 第十章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