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六章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第三十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当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三十四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联勤(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