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三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三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当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