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四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四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联勤(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