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