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