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类、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信用报告的模板及内容;

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评价方法、模型、主要维度要素;

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的数据来源、欺诈信用信息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