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
使用对信用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宣传产品和服务;
未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同意,假借其名义进行市场推广;
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者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
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提供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
使用对信用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宣传产品和服务;
未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同意,假借其名义进行市场推广;
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者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
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提供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