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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事征信业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用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实质提供征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进行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合规整改。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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