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 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 异议处理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