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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每年对自身个人征信业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合规审计报告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征信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依法对其检查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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