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射毒品成瘾人员吸食、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对前款所列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