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 第二十一条 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