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 第十九条 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戒毒人员解除强制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家属、所有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当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