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认证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