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